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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哈贝马斯简介
今天我要讲的主题是哈贝马斯——最后一位德国式哲学家
我取这样的副标题是有一定标题党的成分在的,首先是因为哈贝马斯是我们的讨论中唯一还在世的哲学家,某种意义上称之为最后一位并无不妥;但更多地还是因为哈贝马斯是一位当代少有的,秉持德国古典传统,将思想放置在所构建的宏大而全面的理论体系中的哲学家。
这就是哈贝马斯本人的肖像。
哈贝马斯的作品卷帙浩繁,从英译本主要作品可以看出。
然后这是哈贝马斯主要作品的中译本,应该除了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是童世俊老师翻译的,其他都出自曹卫东,这两人应该也是中文哈贝马斯比较权威的研究者。
哈贝马斯的著作之浩繁令人敬畏,除却上面具有关键性的、成体系的大部头,哈贝马斯作为一个典型地热衷学术和写作且兴趣广泛的理论家,还写有无数讨论语言学、哲学史、交往行为理论以及众多针对德国、欧洲的社会评论,很难想象一位学者在自己的学术生涯中既对二战进行过反思,也对俄罗斯-乌克兰战争发表过评论。在这里我们只把握其主干。
主要作品: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1962
认识与旨趣 1968 本体 / 认识论
交往行为理论 1981
现代性的哲学话语 1985 现代性理论
后形而上学思想 1988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1992 政治转向
合法化危机 1975 (批判理论)
由于哈贝马斯的许多理论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我不得不详细介绍哈贝马斯的生平。
1929年,哈贝马斯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在一个德国中产家庭中长大,家人识时务地适应了纳粹政权,但也谈不上拥护。1945年,他十六岁,二战行将结束之时,哈贝马斯与所有德国同龄青年一样,加入了希特勒青年团。战后,经历了纽纶堡审判之后,才看清了奥斯威辛的骇人事实和纳粹当权期间德国民众在道义上的集体沦丧。
青年时期,哈贝马斯曾在哥廷根大学、苏黎士大学和波恩大学学习过哲学。当时还算不上激进。**1949年至1953年间,他沉浸于海德格尔的著作中。但是,很快便对海德格尔幻灭了。**并不仅因为海德格尔曾经是为纳粹站台,而且因为他后来回避该问题且拒绝对其行为表示任何忏悔,拒绝承认真相,这也是海德格尔本人的最大争议。
1954年,哈贝马斯凭研究谢林的论文而获博士学位。之后,他便转向了赫伯特·马尔库塞和早年卡尔·马克思的作品,两年后在法兰克福的社会研究院成了阿多诺的研究助手。哈贝马斯同情他在法兰克福的老师阿多诺和马克斯·霍克海默的经历,他们都有德国犹太人血统,因此两人对于德国传统在归属感上持有矛盾情绪。从他们身上,哈贝马斯学会了如何批判地认同祖国的传统,即**“以自我批判的精神、怀疑主义的态度、被欺骗过的人的清醒的头脑去继承德国的传统”**。在这一阶段,哈贝马斯的著作变得更为激进,对于马克思有更多的认同。然而对霍克海默来说,他反感哈贝马斯不加掩饰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对哈贝马斯暗地里下了逐客令,随后哈贝马斯开始了在德国的辗转学术生涯。
简介法兰克福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是以法兰克福研究所为主要阵地,汇集起来的以社会批判理论为主的社会哲学学派。以霍克海默,马尔库塞,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为代表人物。
他们的思想用一个词概括就是批判理论。法兰克福学派重新解释和建构了一次马克思主义,典型的是发掘了异化这一概念,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文关怀,并且把关注点转向文化 (中的意识形态问题) 而非原来的政治经济,批判了苏联式的教条马克思主义。
法兰克福学派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一切关于当下事实的论断都不重要,重要且可保留的是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整体批判的方法论(对于马克思所谓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理论的回应)。所以法兰克福学派对教条式马克思主义十分反对,其代表是苏联式的马克思主义。《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青年马克思思想和法兰克福学派的解读相吻合,这本书于20世纪被整理发现,证明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并非歪理邪说。因为批判文化工业和大众传媒,也被称为文化马克思主义。一些人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大失败: 政治经济领域革命失败,结果只好转向文化批判,丧失了革命目标,且最终走向反动。
法兰克福学派反对资本主义的同时,也反对极权主义,涉及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工业下的社会控制、苏联问题、以及法西斯主义的反思。法兰克福学派内部思想经历过极大的斗争,基本没有统一意见。关于1968年欧洲革命(五月风暴),学派内更是争执巨大。哈贝马斯虽然是法兰克福学派最知名的思想家,且曾经在学派内掌权,但也并不能代表学派的思想和历史,以光谱来看在法兰克福学派中属于右倾。
对当代的影响也很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议题被他们极大地影响了。可以说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要么是原教旨,要么受过法兰克福学派影响。
1958年,哈贝马斯离开法兰克福辗转马堡大学、海德堡大学,并于1964年回到法兰克福大学担任哲学教授。在这段动荡时期,哈贝马斯对学生激进分子有所批评,他具有挑衅意味地把这些学生的态度斥为“左派法西斯主义”,也标志着他逐渐与法兰克福学派的前辈,马尔库塞式的激进批判理论和左翼思想划清界限。从1971年到1983年,他都在马克斯·普朗克研究院当院长。1983年,哈贝马斯回到法兰克福大学教授哲学,此时他刚刚发布里程碑式的作品
在90年代早期,哈贝马斯对于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的著作、他的自由主义观点以及美国的宪政民主兴趣与日俱增,他的这些看法也逐渐使他成为德国和欧洲欧盟的“官哲”。
哈贝马斯以一种地道的德国式的、现在看来已有几分不合潮流的方式坚持并写作自己的宏大理论(与后现代方式不同,与反理性的潮流不同)。对于现代社会的本质、现代社会面临的问题,以及语言、道德、伦理、政治、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位置等,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些重大问题,而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由多个学科的知识精心编织在一起的,是错综复杂又包罗万象的复合体。不仅如此,他的主要理论著作篇幅之长、术语之多令人望而生畏。而哈贝马斯著述的重点都放在框架上,所以填补局部细节的工作常常缺失。哈贝马斯并不为入门者写作,作为他的读者很可能会有挫败感。
粗略的来看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
- 意义的语用学理论
- 交往理性与社会理论
- 商谈伦理学
- 法律和政治理论
结构化的框图如下:
哈贝马斯的目标
为了更全面的把握哈贝马斯的理论,我在这里先提出哈贝马斯创制其理论的一些主要目标:
- 对哲学的批判:意识哲学终结与语言学转向
哈贝马斯声称开创了社会哲学研究的新方法,这种方法始于对语言运用的分析,并能确定在言语中协调行为的理性基础,并把此方法同哲学中的大转变,语言学转向联系起来。哈贝马斯的语言学转向不仅是朝向语言的一次转变,还是从他所称的“意识哲学范式”的一次转身。 - 重建理性:通过语用学的有效性沟通达到共识
哈贝马斯关注在现代社会中如何重建公共理性和达成共识。他认为,通过语用学意义上的有效性沟通,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彼此的观点和意图,进而达到共识(也即公共理性)。这种有效性沟通旨在超越单一的工具理性。 - 社会秩序何以可能:交往行为与社会本体论
哈贝马斯试图通过社会本体论,将社会分为"生活世界"和"系统"两个层面。生活世界是日常经验和交往的领域,而系统是组织和规范的领域。他使用这种框架来解释社会秩序的生成和维持,并探讨现代性中"生活世界"被经济和政治力量所殖民的现象,以及如何通过商谈和交往来重建社会秩序。 - 现代性——未竟的事业:后现代浪潮中的逆流
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可以很简洁的通过他的口号 “现代性是一项未竟的事业” 来把握。与急于告别现代性和与此相伴的整个启蒙事业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唱反调,他的口号含两个意思:其一,现代性是一项事业,而非一个历史阶段;其二,这项事业还没有(但是可以而且也应该)完成。 - 法律及政治的合法性何以确保:商谈、规范与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通过商谈理论,商谈伦理学,来讨论处于公共领域之中的规范的可能,并由此建构出基于商谈伦理学的政治学体系。
我在这里自己概括出了哈贝马斯的五个目标,尽管还有关键的概念和论证没有说明,但已经可以大致把握哈贝马斯思想的脉络,下面我们开始具体的概念解析。
Ⅰ语用学理论
哈贝马斯首先描绘了将语用意义单纯真值化的局限性——命题式的真值逻辑模型可以很好地分析“雪是白的”这样的断言,但是,对于“你好吗”这句话就不大奏效了。诸如“你好吗”这类的问候句的意义,要想通过其真值条件来理解意义,似乎是荒谬的。由此也引出哈贝马斯的语用意义:着眼于语言能做什么,而非语言说了什么,哈贝马斯的意义理论是语用学的意义理论,是关于语言使用的理论。
可以简化为这样一个模型:
哈贝马斯赋予语言三种功能,这三种功能分别对应着第一、第二、第三人称视角。这三种功能是:代表事实的“认知”功能;向听话人提出要求的“诉求”功能;描述说话人经历的“表达”功能。语言应用的任何例子都要涉及说话人、听话人和事实这样一个三角关系,语言理论必须顾及任何一方。哈贝马斯认为真值条件意义理论错误地只重视语言的认知功能,忽略了其他两个功能,没有考虑到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关系。
哈贝马斯也对描述话语的有效性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依照上述的语言的语用学三种功能,语言的有效性也有赖于三种声称:
- 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如实反应自然世界
- 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符合“规范” 或 共识(此处可以直观地理解规范,尽管”规范“这一概念哈贝马斯随后在商谈伦理的道德规则处进行了更为理论化的论述)
- 真诚性的有效性声称——如实地表达自我,即真诚
一个例子:“月色真美”
这句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怎么才算真的懂“月色真美”?可以从哈贝马斯语用学的角度来理解:
- 描述自然环境,月光皎洁,环境确实优美,此为语言的认知功能,“如实反映自然世界”,是真实性的声称
- 第二层是面对听话人的诉求功能,即符合“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要求听话人进入此刻的“共识”——即进入月下独处的暧昧状态
- 而第三层,在符合“真诚性”的有效性声称下,言语要发挥的是说话人的表达功能,即“月色真美”是对“我喜欢你”的委婉表达
这个有趣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哈贝马斯的语用学理论,可以分别从三个人称的语言视角和三种声称的有效性中找到对照。
Ⅱ《交往行为理论》——从交往行为到社会本体论
哈贝马斯区分了两种行为,一种是交往行为,另一种是工具性、策略性行为。
工具行为是工具理性的实践结果,是为了达到既定目标而对最佳途径的谋划。哈贝马斯设置了两个标准:目的是先于、独立于手段而设定的;行为目的得到实现和对客观世界进行干预之间有因果关系。
交往行为不符合这两个标准,因为交往行为的内在目标,即承认和接受有效性声称,不能独立于其实现的载体——也就是言语——而被设定;这个目标也不能通过因果链实现。
哈贝马斯在这里通过了复杂的,形式化的,旁征博引的论证分别批评了韦伯式的、帕森斯式的行为理论,最终就是要证明:言语行为(以及一般的行为)的意义无法从工具的角度来完全理解,但他对行为的二分是很容易把握的,在这里就不多谈。
随后哈贝马斯提出了社会本体论的论述,关注于生活世界和系统的区分。
生活世界指我们与他人共同生活于其中的平凡世界。这个概念是哈贝马斯从胡塞尔那里沿袭而来的,他用生活世界来表示非正式的、未市场化的社会生活领域:家庭和家务、文化、非党派政治生活、大众传媒、志愿者组织等等。它为行动提供了语境,也就是说生活世界由共享预设和背景知识以及作为共识基础的共享理由组成。只要这个共享的语境存在于背景中,或者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未被主题化,它的作用就将是隐藏的,但它依然能发挥促成共识的功能。因而,一方面生活世界是社会整合的力量,同时,生活世界提供的协议平台也是产生批判性反思和分歧的可能性条件。
系统指的是积淀下来的结构和已确立的工具行为类型。系统可以分成两个不同的子系统:金钱和权力。金钱和权力一方面形成了资本主义经济各自的“操纵媒介”(即内在的指导、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形成了国家行政管理及相关的机制,例如公务人员和国家认可的政党等。
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虽然系统内嵌于并且依赖于生活世界,前者却倾向于侵蚀、取代甚至是破坏后者(也即是我们经常谈论的工具理性的问题)。系统这种对生活世界进行殖民的倾向导致了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平衡的脆弱性,乃至造成失衡和不稳定。生活世界殖民化导致的病理:
1.共享意义和相互理解的减少(失范)
2.社会纽带的侵蚀(分裂)
3.无助感的增加以及缺乏归属感(异化)
4.由此导致的不愿为自身行为以及社会现象负责的心理(道德沦丧)
5.社会秩序动荡和崩溃(社会动荡)
这些病理是逐级演化的,我们可以轻易地在历史和现实中看到各种例子。
Ⅲ商谈伦理学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理论相比之前的语用学和交往行为理论以及批判理论相比,是比较难把握的,主要是失去了概念的结构性,且其论证常常抽象而艰涩,难以理解。
我将其结构化表示为三种商谈:道德商谈 伦理商谈 实用商谈
实用商谈主要是工具行为,目的性的体现,这里就不多谈
道德商谈:
道德是一个关键的概念,哈贝马斯的兴趣主要围绕几个问题: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建立有效的道德规范?什么是道德的社会功能?他的回答是,在现代社会中有效的道德规范能够解决行为人之间的冲突并且更加充实所共享的规范资源。
道德商谈概念的出现与道德的两个原则有关:两个原则 D(Discourse principle) U( Universalization principle )
商谈原则(D)声称:只有当有可能受影响的个人能以合理商谈的参与者身份赞同某些行为规范时,这些行为规范才是有效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07页)
(D)的合理性是由TCA所自然引出而无需证明的,即通过由公共领域中的商谈所塑造出的共识而产生的行为规范。
但(D)只能行使消极功能,负责指明哪些规范无效,他曾使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来举例:只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背后的规范,将会影响还没有出生的人。没有出生的人显然无法参与商谈,但是既然他们“有可能受到影响”,规范的有效性便有赖于他们的首肯,然而这又有悖于事实。(D)要求非常宽广的共识面,所以它提出了极为严格的约束条件。因而,能够指明某个规范为无效的商谈事实上少而又少。
随后哈贝马斯提出了普遍性条件(U):
哈贝马斯关于(U)的一个表述是:一个规范,当且仅当 对它的普遍遵守对每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取向 的可预见影响及副作用 能够为所有受影响的人自由地、共同地接受时,这个规范才具有有效性。[《包容他者》(英文版),第42页]
所以(U)较(D)而言是更强原则:它表明在商谈中能够接受共识检验是道德规范有效性的充分必要条件。在实践中,这意味着(U)与(D)不一样,(U)具有证明和证伪两个功能。它不仅可以指明无效的规范,还可以证明有效的规范,进而表明何为道德有效性或道德正当性。
关于U是如何从D和一些预设中推理而出的,有些研究者使用形式逻辑的方式进行了推理,虽然从逻辑上会更加规范,但哈贝马斯本人在讨论中从未使用过,所以在此并没有提及
回归正题:
通过(U)来进行道德商谈, 我们或许可以用哈贝马斯的道德理论回答一些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从而进行更全面的把握:道德秩序如何可能?什么是行为道德上正当或不当的标准?我们如何知道,或者怎样才能知道,什么是正确/错误的?
哈贝马斯式的回答是:道德秩序取决于 有效性可证明的规范的存在(从 U 得到),以及大部分行为人都倾向于接受这样的规范的事实。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有效的道德规范是否允许这样的行为。规范的有效性 在于这个规范体现了普遍的利益,并且这点是可以加以证明的。要判断一个规范是否具有有效性,只要检验这个规范是否有能力在道德商谈中引出理性的共识。
伦理商谈:
我们可以通过这张图来宏观把握哈贝马斯所谈论的伦理与道德、伦理商谈与道德商谈的概念区分:
伦理的组成单位是价值观,而道德的组成单位是规范;伦理关注的基本问题是
要关注的一些概念:
**关于范围:**有效的道德规范应当对商谈的所有参与者或所有受商谈影响的人都具有普遍约束性,但是伦理价值或判断只对相关群体的成员具有约束力。
伦理商谈的社会功能:
在道德商谈后谈及伦理商谈,或许很难理解它的意义,我们可以通过社会功能来进一步理解:
鉴于现代社会中包含了相对立的传统和拥有不同善观念的文化群体,共同的价值观更可能成为多元文化中冲突的来源,而非解决冲突的法宝。
在这里,以一个包办婚姻的例子来进行论述:设想父母是包办婚姻式的惯例的传承者,希望女儿也在这种传承之中;而女儿成长于自己的现代文化背景,并从中汲取价值观,自然产生了个人自主权的恋爱婚姻期望。
既然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了难以平息的争执,那么自然的反应就是不诉诸价值观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规范并非价值观,只是行为准则,是固定在生活世界的交往结构中,最普遍的共同利益。所以,道德商谈是生活世界中冲突双方的第一个求助对象。然而,考虑到普遍有效的规范的稀缺性(注意到道德商谈以规范为基本单位),这样的冲突也许不能引入道德调节。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商谈就有用了:首先,伦理商谈包括了讨论和对当事人最大利益的澄清。同时,伦理商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自己文化中特定价值的批判性借用,以及对自己个人处境及个人生活历史的反思。
也就是说,可也设想两种情景:第一种情形是,父母在了解到女儿自己选择伴侣的心愿之后置之不顾,将自己的想法作为女儿和家庭利益最大化的捷径,违背女儿意愿实行包办婚姻。这样,女儿只有两个选择了:要么积极抗命,要么逆来顺受。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和女儿互相让步,推敲并重新解释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从而避免冲突。比如,父母可以在和女儿商讨的前提下安排女儿的婚姻,这样她就不会觉得自己的自主权和浪漫爱情成了陌生的上代人文化传统祭坛上的牺牲。这种情形是有可能出现的,因为文化具有内在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人们的特殊利益可以修正并且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方面作出阐释。
Ⅳ《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商谈的政治转向
这部分的讨论有许多脱离了哲学的范畴,所以尽量简洁地介绍:
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1992)》中,哈贝马斯以一种成熟的风格将商谈论(discourse-theoretic theory)应用于政治(法律和国家),提出了一种政治观:
政治的双轨制:
哈贝马斯区分了两种基本的政治领域:非正式的和正式的。非正式的政治领域由一套自发的、“混乱的”、“无政府的”交往和商谈组成。我们可以把该领域称为“公民社会”。
这一双轨构思为哈贝马斯的政治学思想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在公民社会中,政治团体的成员参与商谈、取得理解、达成妥协,并且就具体的或宏观的问题形成看法。哈贝马斯称之为个人观点和意志的形成过程。相反,在正式的政治领域中,政治团体的指定代表拥有表决权、法案批准权、政策制定和执行权。
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设想,正式的政治机构面向自下而上的适度输入敞开时,这些政治机构的决议、政策和法律就往往是理性的,能够被接受。
法律的双重结构:
哈贝马斯声称,有效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同时具有规范和事实两个方面:首先它是合法的,其次它是实定的:
法律才是合法的,当且仅当法律具有正当性,或有可知的理由去遵守它时(而不是因为它是法律,不服从法律会受到惩治)
法律是实定的,意思就是法律是由公认权威制定或者强力推行的。
在这里哈贝马斯着重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合法的法律或具有正当性的法律能够敦促公民自愿的理性服从,在这里的理性引入商谈伦理就可以将命题转换为:
只有所有法治社会的成员在具有法定程序的推论性立法过程中能够认同的法律,才能具有合法性。(《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10页)
我们可以看到,这不过是改造过了的哈贝马斯的基本观点:假如某事是正当的,那么每个人在恰当程序的商谈中都能赞同它。
回到哈贝马斯的目标
通过对概念的阐述,我们可以基本明确哈贝马斯是如何达到他的目标的
1.对历史哲学的批判:意识哲学终结与语言学转向
哈贝马斯对意识哲学的批判源自《认识与旨趣》中的论述,他从康德先验知识论为起点,先批评黑格尔的自我反思的唯心论方案脱离经验和科学(汲取了自我反思概念);接着批马克思将反思和实践仅仅化约为社会劳动(汲取了社会这一维度);然后指出实证主义在抛弃形而上学同时却不得不坚持某些形而上学命题,随后批评 皮尔士的研究逻辑 和 狄尔泰的解释学 仍然没有摆脱实证主义的影响,但分别汲取了二者的 公共语言逻辑 和 对话与移情理论 ;最后哈贝马斯再回到康德尤其是费希特的唯心论,提炼出“解放性的反思”这一糅合了理论与实践的概念,并说应摆脱其唯心论语境。
语用学意义理论也才建立在其对意识哲学的批判终结之上。
2.重建理性:通过语用学的有效性沟通达到共识
哈贝马斯在后现代语境下回到“理性主义”的呼吁:
他建立的语用学意义理论,沟通行为理论,通过将实践行为二分,构建出一种不同于工具理性的,基于交往行为的理性——即共识,这种共识是蕴含在社会性的交往行为之下的,可以成为生活世界中的语境的规范,因此也可以视为哈贝马斯意义的公共理性,这也被看作哈贝马斯的理性主义。
3.社会秩序何以可能:交往行为与社会本体论
从之前交往行为理论的讨论中可以得到:社会秩序有赖于意义和有效性,有赖于通过交往和商谈维持的生活世界的完整性。社会秩序在某种程度上还取决于工具性、策略性行为在市场和行政管理等系统内的整合力量。
4.现代性——未竟的事业:后现代浪潮中的逆流
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主要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一书中体现:
在此书中哈贝马斯为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确立了一个极宏大的思想史视野。哈贝马斯说,现代性哲学的第一人是黑格尔,因为黑格尔才将历史(有限性、主体性)升为哲学的原则。黑格尔虽然在早期曾徘徊在主体间的和解理性之路上,但最终还是采取了神秘而绝对的辩证理性路径来实现绝对自我。之后,黑格尔左派(马克思等)试图以实践和革命来实现理性的潜能,而黑格尔右派(格林等)则坚守国家或宗教;但唯有尼采才彻底批判和放弃理性主义框架,迈入了后现代。尼采开创了两条道路:一条是海德格尔(时间化的源始哲学、存在的看护者)和德里达(书写的结构主义反对语音中心论)继承的内部的形而上学批判;另一条路是巴塔耶(异质性、色情的神圣性)和福柯(从知识型到权力分析)继承的艺术-权力分析。但这些后现代理论都走入了死胡同,既没有珍惜现代性的美好之处,也缺失了自身的规范基石。出路在于回到早期黑格尔曾徘徊的主体间性那里去,也就是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路径。在这条路上,哈氏既要反对主体中心的理性,也要反对系统功能理论。 这正是他提出,现代性是一项未竟的事业的思想根基。
5. 法律及政治的合法性何以确保:商谈、规范与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通过构建商谈伦理学的道德、伦理概念,为处于生活世界的公共领域之中的规范寻得了根基,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出了基于公共领域的双规政治和基于道德商谈的合法性法律
在哈贝马斯的目标那里,我已经进行了一次callback,在结尾处,我要再一次callback我的副标题:
为什么说哈贝马斯是最后一位”德国式“的哲学家,从我们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哈贝马斯所呼吁的理性主义,为现代性所作的坚定辩护,从本体论、认识论出发所搭建的宏伟理论框架,哈贝马斯都是极具与后现代时髦不相符的德国古典精神的。
对哈贝马斯的评论
原教旨(革命式的)马克思主义者评价:
哈贝马斯的哲学是代表德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哲学,欧盟的官方哲学,成为福利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论基础。理想化的理论,最终倾向于意识形态幻觉,从而无法构建实在的公共话语空间,公共理性的社会最终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式的空想理论。
对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哈贝马斯的理论虚构了一种资产阶级式的“实践”哲学,然而却总趋向于论证自由民主与社会改良的可能性,从而失去了革命和劳动作为主体实践的积极意义,哈贝马斯基于立场出发又对其本所继承的批判理论怀有深深的忧惧,到最后把连文化和意识形态批判的积极性都加以抛弃,注定将自己的哲学沦为对资本主义和现行体制的辩护性诠释。
哈贝马斯的体系虽然宏伟且具有理想主义色彩,但远远不是同志。
罗尔斯式自由主义者评价:
从左边批评哈贝马斯的人往往对他一生的学术活动进行漫画式的描述,根据这类描述,他的一生始自马克思主义式的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终于对美式自由民主的捍卫。这一漫画式概括虽然表面上合理,但仍然肤浅,究其原因,乃在于未能理解哈贝马斯复杂的政治与思想立场。哈贝马斯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批判家,更是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者,他对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一直怀有深深的忧惧。
但是,尽管他以与自己错误的政治文化见解相决裂的姿态,对西方民主传统作出了趋于负面的评价,他又把西德对西方民主传统的成功照搬说成是西德最伟大的文化成就。正因为这个原因,德国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伦多夫言过其实地称哈贝马斯为“阿登纳之嫡孙”,当然,这其中带有戏谑之意。
然而,尽管哈贝马斯思想非常复杂,过去五十年知识界和政界又经历了风云突变,哈贝马斯的学术观点和政治观点还是保持了高度的连贯性。没有哪种社会政治理论能像哈贝马斯的理论那样,如此好地捕捉到这些复杂性和张力,并且如此好地利用它们。哈贝马斯的世界主义,他对欧盟的支持、对民族主义的怀疑、对宪政爱国主义的捍卫,他的道德普遍主义,这些都是基于他的理论体系。
读者角度的评论,江绪林评价:
Habermas之广博让人五体投地,同时却以让人极端畏惧的方式写作:德国式的、渊博的才华横溢的却又冷冰冰的、毫无同情心也毫无节制的写作方法。当他涉入任何一个分论题的时候【韦伯 帕森斯 维特根斯坦 米德 卢卡奇 霍克海默 阿多诺 奥斯汀 麦金太尔 罗尔斯】都以一流的专业性和一流的篇幅来予以处理,总体的效果却是让那些弱智的追随者被遗弃在漫长而艰辛的马拉松思想之旅中悲叹甚至折磨致死。再考虑到语言翻译的问题,这一困难简直是灾难性的了。
参考
《牛津通识读本丛书:哈贝马斯》——[英国] 詹姆斯·戈登·芬利森 / Habermas: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plato.stanford
【主义主义】主体间普遍主义(3-1-3-1)——哈贝马斯的去先验化路径
江绪林 向江老师致敬